2007年11月1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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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超限运输两度被罚 车主告“一事再罚”败诉
史金花

  
  
  案件回放
  车辆先后两次因为超限运输受到处罚,车主以交通局违反“一事不再罚”原则为由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交通局作出的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日前,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该处罚决定书。
  2006年6月2日,河北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该公司汽车往淄博市运石子,当行至国道308线山东省高唐县时因其车辆货物超限运输,被高唐公路管理局以超限运输当场处罚500元,处罚决定书规定,当事人应对违法行为立即或在3日内予以纠正。王某缴纳罚款后未卸载超限货物,超限车辆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,继续前行。当行至济青路章丘市境内时,被章丘市交通局查处。章丘市交通局认为该车辆超限101%运输,对58吨超限货物进行了卸载,并于同日作出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对司机黄某罚款10000元。黄某缴纳罚款后于2006年8月23日以章丘市交通局违反“一事不再罚”原则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请求依法撤销章丘市交通局作出的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
  法官说法
  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作为章丘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的规定,对违反该法律的行为进行调查、处理。交通部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,不得在公路上行驶。”第十四条规定:“承运人必须持有效〈通行证〉,并悬挂明显标志,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、路线和时速行驶。”原告车辆未经批准超限运输,违反了上述规定,被告依职权查明事实,履行了告知、组织听证、送达等法定程序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作出交通行政处罚,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、法规正确,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原告认为被告再次对同一违法事实进行处罚,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,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。”原告的违法超限车辆,在经过山东省高唐县境内时,高唐公路管理局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对司机王某进行了处罚,处罚决定书规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此时王某应停止运行、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。但该超限运输车辆并未纠正违法行为,而由该车的另一司机黄某驾驶继续超限行驶,实际上是实施了又一个违法行为,这样原告的同一车辆先后实施了两个同样的违法行为,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,被告继高唐公路管理局对该车司机进行罚款处罚以后,就该车继续超限行驶的新的违法行为对原告进行罚款处罚,不属于一事再罚。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,法院不予支持。综上,法院依据《行政诉讼法》第五十四条第(一)款之规定,判决维持被告章丘市交通局作出的《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》。
  一审判决后,原、被告均未上诉,一审判决已经生效。(史金花)